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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王娜 审核:张鹏 发布时间:[2007-08-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以下决定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一) 违纪处分决定;
(二) 奖励、操行及课外学分的评定;
(三) 学籍处理;
(四) 公物赔偿。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龙8国际官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独立的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学院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人各 1 人,教师代表 1-2 人,学生代表 1-3人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请求进行复查;
(三)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提交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原部门或会议重新研究。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处,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协调申诉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并有权要求各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参加时方可开会,其中 须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参加。
第九条 复查结论必须获得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 教师和学生委员通过个人自愿报名和有关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拔产生,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在处分( 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通过所在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理由逾期提出申诉的,学院不予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具备下列款项之一,方可受理申诉:
(一) 申诉人认为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 申诉人认为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 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提供新的证据可反驳处分(处理)所依证据的;
(四) 申诉人提出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 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须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复查结论:(一)维持原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二)变更原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三)撤销原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属于(一)之复查结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学生本人;属于(二)、(三)之复查结论应以书面形式提请决定做出部门重新研究。
第十六条 决定做出部门收到复查结论后,要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进行复议,做出改变处理、处分决定或者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学生本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复查决定有异议,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在学生申诉和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处分(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